票据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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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流程

河南中医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收费票据是收费部门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检查的依据。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学院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及《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发放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任何单位使用收费票据必须遵守本办法,禁止自制自购收费票据和违章使用收费票据。

第三条 本规定的学院内单位不包括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实体、公司。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学院内的收费票据,均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院内所有收费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检验、回收、核销、上缴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收取上缴学院的费用。

第六条 学院内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各类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使用和注销工作,不得将票据丢失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 学院内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不得丢失。凡丢失收费票据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承担丢失票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学院计划财务处视情节轻重,除及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声明丢失票据作废外,还要追究经办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

第八条 学院内使用下列收费票据:

(一)、“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二)、“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事业性收费票据用于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性项目和基金项目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会务费、赞助费、对外投资收益等款项)。“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适用于手工复写收费,“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适用于计算机套打收费。

第十条 “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 是学院计划财务处对院内各部门或个人的往来结算收款、代办项目收款、技术合同收款及对外收取临时投标押金等款的书面依据。?

第十一条 所有收费票据的领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学院内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先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说明所领用收费票据的用途、种类和数量。计划财务处要对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将发放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在收费票据领用簿上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实行限量领用,计划财务处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核定每次领用收费票据的数量。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在使用收费票据时前,应将领用收费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若发现收费票据缺联、缺号及印刷等问题,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报告,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调换,收费部门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写明交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收费项目、大小写金额,要求书写规范、印鉴齐全。

第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收取款项要有依据,对收费项目不明、收费标准不符、收费内容不实的应拒绝开票,禁止印鉴齐全的空白收费票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开出收费票据时,必须按号码顺序一次性复写(或计算机套打)各联,不得单开(或计算机单打)各联`,不得用手工复写用于计算机套打的收费票据,不得涂改、挖补、撕毁收费票据。作废的收费票据的各联必须保留。

第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十八条 收费票据每本使用完后(计算机票据存根联每200份为一本进行装订),应在封面填写收费时间、收费票据起止号、收费金额、经手人,和未使用的收费票据一起保管。

第十九条 学院各单位再次领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先交回上次领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包括作废的收费票据),办理收费票据注销手续,后办理领用收费票据手续。否则不予领用。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二十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办理院内各单位领用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时,应认真核对收费票据所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与申请书上所注明的内容是否相符,经检查无误并按规定缴纳有关款项后方可注销,否则不得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负责将院内各单位交回的收费票据存根(连同作废收费票据)保存5年后,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学院内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行为,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学院计划财务处、纪检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内各单位及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责令其改正,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收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或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三)、丢失及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四)、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收费票据的;

(五)遗失收费票据的;

(六)、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七)、拒绝或阻碍学院计划财务处进行收费票据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06-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