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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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催还借款的通知
2017-09-26 14:48   计划财务处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至撤职处分。”因此,按照学校2017年财务收支审计整改要求,我处已将欠款明细单发至个人,请在学校计财处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10月30日前到计财处办理还款手续,逾期未还者,从其个人工资中扣交,并按上级规定进行处理。

计划财务处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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