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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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省级部门2014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4-12-12 11:39   计划财务处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省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省级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的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各部门要加快申报用款计划,提高支付效率,切实加快支出进度。2014年预算执行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将对省级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审核甄别,对认定为部门净结余资金的,统一收回财政总预算;对认定为部门结转资金的,可按原项目结转至2015年继续使用。

二、加快办理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各部门要积极组织下属单位认真清理核对2014年预算项目,对于尚未申报用款计划的,要抓紧督促单位尽快申报用款计划;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仍未申报用款计划,或已申报但尚未批复的用款计划,视同净结余资金处理;对于预计难以支出的,单位可申请调整预算用于其它亟需支出;对于年底前能支出的,要抓紧办理支付手续。

三、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办法

对2014年底尚未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区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2013年及以前年度各部门的国库集中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含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律视同净结余,统一收回省财政总预算。

(二)2014年度预算安排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净结余统一收回。

1.基本支出年底剩余资金;

2.年初预算安排的一般性项目支出年底剩余资金;

3.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含追加)项目且已明确年底前必须支付完毕的剩余资金;

4.其他认定为项目净结余的资金。

(三)经省财政认定为部门结转资金的,将区分一般性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结转至2015年继续使用,相关单位要加快结转资金支出进度,确保2015年上半年支付70%以上,2015年底前支付完毕;同时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结转资金足额编入2015年部门预算,缩小部门预决算差距。

四、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是规范财政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部门要积极作为,提高效率,认真负责地按通知办理用款申请和资金支付工作,确保各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年度终了后,省财政厅将对省直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进行甄别清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请各部门认真做好准备。

国库处 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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